1第一章 总 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,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标准、规范及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》(2001—2020年),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,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,应遵守本规定。
2第二章 建设用地
第二章 建设用地
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,按照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(GBJ137—90)执行。
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,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(国家、省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)执行。
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,应先提出调整意见,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。
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
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
第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,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,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。
第六条 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,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、能自由、便捷直接进入,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、绿地等空间,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。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,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。
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,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:
(一)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,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,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.2平方米;
(二)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,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,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.5平方米;
(三)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,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,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;
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(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)的15%。
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,幅度不得超过1%,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。
4第四章 建筑间距
第四章 建筑间距
第八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,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,综合考虑消防、防灾、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,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。
第九条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,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,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。并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。
多层及多层以上与其它住宅建筑不低于20米。
(二)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。
1.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,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,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的1.1倍;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,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,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n的1.2倍。
2.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,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。
3.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。
(三)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。
(四) 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。
1.南北朝向时,最小值为24米。
2.东西朝向时,最小值为18米。
(五)各类居住建筑侧面间距按国家规范执行。
第十条 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(含乙级)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,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证后确定。
第十一条 老年人住宅、残疾人住宅的卧室、起居室,医院、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,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。托儿所、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,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。
第十二条 相邻用地间建筑间距应由相应建筑物的权属双方共同承担,在满足各种建筑间距的前提下,拟建建筑物退界自身建筑物所需间距的一半或规划计算的一半。
第十三条 多层条式居住建筑,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%时,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。
第十四条 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,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。
5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
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
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控制线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:临支道后退不少于3米;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5米;临主干道不少于8米。
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: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,主楼退让道路红线:临支道后退不少于5米;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8米;临主干道不少于10米。
新建影剧院、游乐场、体育馆、展览馆、大型商场、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、车流集散的建筑,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,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,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。
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,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,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,还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。
第十七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(构)筑物,沿城市道路布置时,其地下建(构)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。
第十八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(构)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界线的距离,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,并不得小于3米。
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,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。
6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
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
第二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、气象台、电台和无线电通讯(含微波通讯)设施周围的新建、改建建(构)筑物,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?;さノ缓徒ㄖ锉;さノ恢芪У慕ㄉ杩刂频卮谛陆?、改建建筑物,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?;さ挠泄毓娑ú磁嫉南晗腹婊葱?。
第二十二条 主干道两侧新建、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(H)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(W)加建筑后退距离(S)之和的1.5倍,即H≤1.5(W﹢S);临街两条道路时,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。
7第七章 建筑色彩
第七章 建筑色彩
第二十三条 建筑色彩按规划要求执行。
8第八章 绿地控制
第八章 绿地控制
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标准、规范、《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》和《长治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》要求执行。
9第九章 特殊性质用地
第九章 特殊性质用地
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,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土地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。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,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。
第二十六条 按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》中的有关规定,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?;?。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(构)筑物,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。
第二十七条 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?;?,历史文化区与文物?;さノ?、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、现代建筑应按《文物?;しā芳啊冻ぶ问谐鞘凶芴骞婊返挠泄毓娑ㄓ枰员;?。
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文物?;さノ缓陀斜;す娑ǖ慕ㄖ镏芪?,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(构)筑物,其建筑形式、高度和距离,均应符合?;す婊蚱渌泄毓娑?。
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,除进行地貌整治、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,严禁其他建设活动。地质灾害限建区内,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。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,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,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。
10第十章 市政及管线
第十章 市政及管线
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工程,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不小于50米,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。
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,应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,且其宽度不得小于36米。
防护带内可以耕种、造林、绿化;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或临时规划许可证),也可架设杆路、埋设管线、修建道路、停车场、公厕、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。
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:
(一) 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(构)筑物外,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(构)筑物,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,铁路支线、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;
(二) 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、高大构筑物(如水塔、烟尘等)、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(构)筑物、危险品仓库和厂房,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,与轨道的距离应经专家论证后确定;
(三) 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,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。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;
(四) 涉及铁路道口、桥梁、隧道、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,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两侧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工程,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。
(一) 除修建桥梁可以横跨外,禁止封盖;
(二) 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位置,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;
(三)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工程,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,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;
(四) 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筑工程,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。有专门规定的地段,从其规定;
(五) 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,横向穿越河道的,不得阻碍河道行洪。
第三十三条 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,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,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,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。
第三十四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,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。
第三十五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,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。
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,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。
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,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.8米。天桥上及其梯道下,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。
第三十八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,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九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工程时,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(如:电力开闭所、配电房、通讯、有线电视、计算机网络及视频信息网交换间、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、供水泵房、储水池、水箱、水表间、垃圾收集间、污水处理池等),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;消防结合器、消火栓、室外消防环管、各类检查井等,不得超越道路红线。
11第十一章 停车泊位及其他
第十一章 停车泊位及其他
第四十条 停车设施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,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,即每250平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。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10%。
其他建设用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标准参照表一《配建公共停车?。ǹ猓┩3挡次豢刂浦副辍?。
12第十二章 附 则
第十二章 附则
第四十一条 危房加固解危工程,不适用本技术规定,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定试行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。取得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红线图,但尚未审定方案的,除文、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,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。
13附 录
附录一 名词解释
附录一 名词解释
1. 条式建筑
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,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,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。
2. 点式建筑
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,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。
3. 山墙
指条式建筑的短边。
4. 低层居住建筑
1层至3层建筑(高度小于10米)
5. 多层建筑
4层至6层建筑(高度大于等于10米且小于19米)。
6. 中高层建筑
7层至9层建筑(高度大于等于19米且小于29米)。
7. 高层建筑
10层至30层建筑(高度大于等于29米)。
8. 商?。ò欤┳酆下?/p>
指商业和居?。ò旃┗旌系慕ㄖ?。
9. 支道
指车行道为2车道且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道路。
10. 次干道
指车行道为3或4车道且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0米,小于等于40米的城市道路。
11. 主干道
指车行道为4车道及以上且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。
12. 铁路干线
指太焦铁路、长邯铁路
13. 建设用地
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用地。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、绿线及蓝线内用地面积。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、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。其计算应精确到平方米。
14. 建筑容积率(容积率)
在一定范围内,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。
15. 建筑密度
在一定范围内,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(%)。
16. 道路红线
规划的城市道路(含居住区级道路)用地的边界线。
17. 建筑控制线
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、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。
18. 城市绿线
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。
19. 架空层
仅有结构支撑,而无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。
20.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
范围包括:城区、郊区、高新区行政区域,潞城市的翟店镇,长治县的高河乡、郝家庄乡,屯留县的渔泽镇,总面积468平方公里;位于屯留县东李高乡境内的机场规划区,面积5平方公里;位于潞城东北部,东到南堡,南至王曲,西至西流,北至北流的辛安泉水源地规划区,面积3.84平方公里。
附录二 计算规则
附录二 计算规则
1. 容积率计算
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:
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;
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;
③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、停车、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;
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。
2. 建筑高度计算


在计算建筑日照、建筑间距或后退距离时,多、低层及高层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(见图1):
平屋顶建筑: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;如有挑檐,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,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;
坡屋顶建筑:当屋面坡度大于30°时,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屋脊顶;当屋面坡度小于30°时,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,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。
3. 建筑间距、后退距离计算
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。
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水平距离。
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。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(含3米)的凸出部分(如楼梯间),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,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/4者,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。
4. 层数计算
① 顶层为跃层式户型的、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;
② 复式、错层等变层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.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,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;
③ 架空层计入层数
14附 表
附表一 配建公共停车?。ǹ猓┩3挡次豢刂浦副?/p>
